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槍砲、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刀械許可證,由直轄
市、縣(市)警察局印製。
槍砲、彈藥之查驗給照,每二年為一期,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執照限用
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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