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辦理議借時,邀請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派員會同監督,向持有該種證券之特定人議借;議借之單價以不超過融
券差額發生日該種證券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百分之十為限。
證券所有人於同意出借後,應將已背書與附件齊全之證券及證券出借清
單於當日下午二時前送交本公司,或匯撥至本公司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專戶,並於議借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由本公司掣給收據。
擔保金之給付標準由本公司與出借人自行議定。
本公司於議借日之次二營業日下午二時前歸還議借之證券及給付借券費
予出借人,並向其收回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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