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二、各行政法院得分別就各自聘任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二名或前三
    名者表揚之。
各行政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
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項第一款表揚參考
。
〔立法理由〕
一、調解委員之表揚方式分為司法院表揚及行政法院表揚二級,並以每年
    辦理一次為原則。司法院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後,再
    由行政法院就其轄區內調解委員二或三人表揚之,爰訂定第一項。
二、調解委員辦理調解業務之表現情形,以各行政法院較為知悉,各行政
    法院每年應將符合第一項規定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受表
    揚之具體內容,層報司法院,俾便司法院就其中表現特優之委員表揚
    之,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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