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標購時,標購單價係以標購申請日之前一營業日該種有價證
  券收盤價加計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為限;並按標購申請日競賣之單價
  ,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
  序成交。
  標購取得之證券,係按證券差額發生日,仍有該證券融券餘額者,以張
  為單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原則按比率分攤買進償還,分配後如有餘
  券,再按各融券人應分配數量之小數部分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
  相同者,以抽籤方式分配。
  辦理二次以上標購時,應分配予融券人之標購金額,按加權平均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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