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擔任委員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於特定體育團體收受 申訴日起十日內召集。 申評會召開會議時,主席由委員就前條第二項第四款委員中推選,並主持 會議,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一 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一、第一項,明定申評會召集方式。 二、第二項,為維持公平公正,明定會議主席之推舉方式應由委員於運動 選手屬性委員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中推選為原則,並明定因故不能主 持時之代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