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評會委員會議,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或學者專家到場說明。
申訴人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
到場說明。
申訴人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及調查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
至少二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一條「申評會委
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
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申訴人、原措施之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
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
人一人至二人為之。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
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就申訴評
議委員會之審查方式、指定到場說明義務及實地訪視等規定明定,以
利依循。
二、第一項,明定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三、第二項,為利申評會委員得更詳盡知悉爭議事項,及便於釐清不明確
之概念,明定得經申評會決議後邀請申訴人、關係人或專家學者到場
說明。
四、第三項,明定申訴人申請到場說明之規範。
五、第四項,明定申訴人得偕同輔佐人陪同到場說明,並就其人數為明確
之規範。
六、第五項,明定委員會得實地了解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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