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與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對同種證券辦理標借時,以總數同時標借,
標借費用則以得標總數計算平均費用後,按每家證券金融事業得標總數
計算之。
依前項標借遇有不足時,按各證券金融事業申請標借之比例分配至整交
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各家分配比率之小數部分依其大小分配
,小數部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分配。
本公司辦理標借、議借、標購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均按證券差額發生日
該種證券之融券餘額,依下列原則計算融券人每股所應分擔之費用後,
分別向各該融券人按其融券數量計收:
一、若融資餘額大於融券餘額,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有價證券之
餘額(以下簡稱借入餘額)小於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
券之餘額(以下簡稱出借餘額)時,融券人不必負擔費用。
二、若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借入餘額大於出借餘額時,融券人負擔
全數費用。
三、若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借入餘額小於出借餘額,融券人應負擔
費用之比例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融券餘額-融資餘額)/【(融
券餘額-融資餘額)+(出借餘額-借入餘額)】前項費用,本公
司得自各融券人之擔保價款中扣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