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證券所有人對於出借之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法律上
  爭議時,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持相同種類與數量之證券調換,未為辦理
  者,除應退還借券費用外,如有損失並應負責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