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專案實習得於下列時機實施: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時。
  三、其他與警察教育相關之重要事項。
  前項專案實習均配合警察機關以協勤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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