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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專案實習得於下列時機實施: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時。 三、其他與警察教育相關之重要事項。 前項專案實習均配合警察機關以協勤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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