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艦艇、車輛及其人員,為執行緝私任務,得進出海岸、港區、軍 運碼頭、機場等管制區及關係場所。 前項艦艇、車輛及其人員之進出及識別方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與各該 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財政部組織調整後,關務署已無設置專責海務單位,有關緝私艦 艇、車輛及其人員等相關事宜係由該署所設各關辦理,爰修正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