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海關緝私艦艇、車輛及其人員,為執行緝私任務,得進出海岸、港區、軍
運碼頭、機場等管制區及關係場所。
前項艦艇、車輛及其人員之進出及識別方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與各該
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財政部組織調整後,關務署已無設置專責海務單位,有關緝私艦
    艇、車輛及其人員等相關事宜係由該署所設各關辦理,爰修正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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