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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 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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