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私立機構、依法設立
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
二、於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並提出相關計畫合
約或成果證明者。
三、於其他工作內涵與所任教領域相近之單位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具
體成就證明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訂定,並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依前項規定訂定之規定及辦理採認作業情形,教育部得納入校務評鑑
,進行檢核。
〔立法理由〕 一、參採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第二點規定,將業界
實務工作經驗之類型分為,曾於業界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
料者、曾至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服務等,並提出相關計畫或成
果證明者,或其他工作內涵與業界實務相近之單位(如:個人工作室
、學校之產學研發、研究、育成中心、學校附設或附屬機構等)服務
,並提出服務證明者或具體成就證明者,爰於第一項分款明定之。
二、鑑於技專校院不同系所科聘任教師之專長背景及學歷多元,不同於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僅能應聘符合所取得教師證書內容者,另產業變化
快速,不同職業發展及可能具備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眾多無法一一列
舉,並符合技專校院各系科實際用人需求,又考量專業科目及技術科
目認定屬學校課程自主規劃事項,爰於第二項規定由學校訂定採認業
界實務工作經驗及任教領域相關之規定,較能符合現場教學需求。
三、另為瞭解各校執行採認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及任教領域相關作業情形,
爰於第三項明定教育部將納入校務評鑑,進行檢核,以督促學校確實
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