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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
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
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
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標準之法
源依據。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開設一般科目或
    通識科目以外,並符合各科、系、所專業或技術性質之科目。
二、教師: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
    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
    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標準所述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認定,依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及大
    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0號及第五六三
    號解釋,行政機關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
    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
    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另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專科學
    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各
    科課程,各校課程規劃係為自主權責,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定義專業科
    目或技術科目為非屬一般科目或通識科目性質,餘由技專校院依課程
    自主原則認定。
二、查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
    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爰參採前開
    規定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之定義。
三、另於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界實務作經驗係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
    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
四、第二項明定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自訂之。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
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
方式採計。
〔立法理由〕
一、考量目前公私立技專校院採認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與
    任教領域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已排除教師於各級學校及補教業等教
    學經驗(代理、代課等教學性質之工作亦同),基於政策之延續性,
    爰於第一項明定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範疇,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
    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二、另現行技專校院採認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係採連續或累計方式,爰第二
    項規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亦得採連續或累計方式計算。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私立機構、依法設立
    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
二、於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並提出相關計畫合
    約或成果證明者。
三、於其他工作內涵與所任教領域相近之單位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具
    體成就證明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訂定,並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依前項規定訂定之規定及辦理採認作業情形,教育部得納入校務評鑑
,進行檢核。
〔立法理由〕
一、參採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第二點規定,將業界
    實務工作經驗之類型分為,曾於業界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
    料者、曾至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服務等,並提出相關計畫或成
    果證明者,或其他工作內涵與業界實務相近之單位(如:個人工作室
    、學校之產學研發、研究、育成中心、學校附設或附屬機構等)服務
    ,並提出服務證明者或具體成就證明者,爰於第一項分款明定之。
二、鑑於技專校院不同系所科聘任教師之專長背景及學歷多元,不同於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僅能應聘符合所取得教師證書內容者,另產業變化
    快速,不同職業發展及可能具備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眾多無法一一列
    舉,並符合技專校院各系科實際用人需求,又考量專業科目及技術科
    目認定屬學校課程自主規劃事項,爰於第二項規定由學校訂定採認業
    界實務工作經驗及任教領域相關之規定,較能符合現場教學需求。
三、另為瞭解各校執行採認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及任教領域相關作業情形,
    爰於第三項明定教育部將納入校務評鑑,進行檢核,以督促學校確實
    執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