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各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申請表、審
查表及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繳證明文件
一覽表(如附表)所載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
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及相關資料申請認定修畢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者,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審查表及申請認定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所載文件資料提出申請。
又各師資類科需繳交之申請表及審查表表格規定不同,故將上開表格
登載於本部國外學歷審查小組網站,由申請人自行下載填寫。
二、參酌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
八條第二項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三、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第二項)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關申請應繳交之費用,本部業已另訂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規
範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
四、修正條文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申請人如在國外修讀二所以
上大學並取得二張以上學歷,得以合併跨校修習之相關課程,並於規
定期間內申請認定其所指定之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但指定師
資類科僅能一種,且並以申請一次為限,不得申請認定多個師資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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