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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20115136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006944C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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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5月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60066352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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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263493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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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80116559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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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30998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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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195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條,自107年2月2日施行(原名稱: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 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