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195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9條,自107年2月2日施行(原名稱: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 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立法總說明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二
年八月一日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
。
師資培育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相關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必須配合訂定與修正。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持
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第二項)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授權訂定,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修正名稱)
二、本標準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審查方式、基準與程序及認定通過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