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
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
    大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管理人之職責為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
    工作。
二、第二項定明管理人之消極資格,以強化模擬槍及空包彈之使用安全與
    管理。另鑑於本條例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後,將空包彈及空包
    彈殼(均屬子彈主要組成零件)納入管制範疇,故於第五款規範曾遺
    失經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不得擔任
    管理人之資格限制。又本款所定情節重大,係考量影視劇情拍攝內容
    與拍攝手法樣態多元、影視拍攝運作特性、模擬槍彈拍攝使用情形及
    實務經驗,倘發生遺失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空包彈或拍攝擊發後
    之空包彈殼,因個別案件之遺失犯意、方式、數量、情節與遺失後所
    造成影響及風險各有不同,故需就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考量其使用模
    擬槍與空包彈拍攝之劇情內容、用槍情節、槍彈擊發表演方式、射擊
    手法、擊發數量、槍彈場面規模、拍攝場地場景特性及周邊環境等態
    樣,以作為內政部審認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之遺失或回收情形
    ,是否屬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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