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性侵害電子資料,指下列機關提供之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防
    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及刑法第
    九十一條之一之判決資料。
二、法務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防
    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及受刑人輔導、治療紀錄。
三、警察機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
    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加
    害人登記報到及查訪相關資料。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侵害事件通報表、受理性影像案
    件轉介表、被害人個案紀錄及加害人或行為人處遇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同意提供之性侵害被害人、加害人
    或行為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電子資料庫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第一
    項增訂性侵害電子資料之定義,並於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定明相關機關
    提供電子資料,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性侵害加害人處
    遇業務、登記報到及查訪業務。
三、第一項第五款定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同意提供之性侵
    害被害人、加害人或行為人有關之資料,以臻周延。
四、第二項明確規範上開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電子資
    料庫有關事項,避免資料遭不特定人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