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為認證有效期內之設施場所,辦理環 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一、將序文整併第二款規定,並新增補(捐)要件,設施場所認證尚在有 效期內,且設施場所持續辦理環境教育者。 二、第一款刪除,理由同前條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