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為認證有效期內之設施場所,辦理環
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
一、將序文整併第二款規定,並新增補(捐)要件,設施場所認證尚在有
    效期內,且設施場所持續辦理環境教育者。
二、第一款刪除,理由同前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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