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
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下列查核、處分個
別及統計資訊:
一、公私場所名稱、管制編號、地址、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
額。
二、環境工程技師姓名、執業機構、證號資料、懲戒內容。
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姓名、證號資料、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
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
〔立法理由〕 基於公益考量,為使民眾得以查閱有關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
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違規情形,爰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
二項明定公開前述對象之基本資料與處分統計資訊,以強化民眾環境知情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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