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碳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事業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五月底前,依其前一年度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按公告之費率自行計算應繳
納之費額,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碳費申報書及繳款單,將
前一年度之碳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
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
書面方式申報。
前項碳費,於第一年未滿一年者,以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日期當月起算
,依月份比例計算應繳納之費額。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自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五月底前,依前一
    年度直接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核算繳納費用並規
    範碳費徵收方式、申報頻率、繳費流程、申報流程及申報作業方式。
二、碳費於開徵第一年如有未滿一年部分,於第二項明文事業應繳納碳費
    期間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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