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海洋棄置物質與原油進口數量、海洋環境生態調查、海
洋污染事件發生頻率及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實際收支等情形,檢討及調整海
洋污染防治費費率。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海洋污染防治費費率檢討及調整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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