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委
    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並經
    同業公會認可者。
三、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測驗及認可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