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他造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配合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適用之事件不以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 序之上訴事件為限,且適用主體範圍擴大為當事人,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