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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司法院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1002490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7條,自101年9月6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7184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4條、第7條條文;除第4條自109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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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481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6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原名稱: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 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