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不同之法律上意見應明確記載於評議簿,其嗣後補具之意見書不得逸出該
記載之範圍。其內容不應就評議表決票數及評議過程予以敘述。
不同之法律上意見因逾期提出或不符前項規定而不予附記,應經評議決議
。
〔立法理由〕
一、明定意見書提出要件及限制,爰訂定第一項。
二、不同之法律上意見是否逾期提出或不符第一項規定而不予附記,應經
    合議庭評議決議,爰訂定第二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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