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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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現行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
理由,已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
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之;逾期提出者,不予附記
。
前項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