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判具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參
與評議之法官對該裁判所表達之法律上意見,無論是多數或少數意見均有
參考價值,並有助於法學之續造,且不同意見書之提出亦可彰顯實質評議
及審判獨立之精神。爰依據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一百十二
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其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授權,擬具「最
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意見書提出之適用範圍及附記於裁判書類之時間。(第二條)
三、明定不同之法律上意見之內涵。(第三條)
四、明定意見書提出要件及限制。(第四條)
五、意見書之簽名及加入意見書之要件。(第五條)
六、意見書之宣示、公告及送達。(第六條)
七、意見書誤寫、誤算等處理程序。(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