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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中心場地開放使用,應徵收場地使用費,使用集會堂並得酌收保證金 。但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保證金。 前項應收使用費或保證金數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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