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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844300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自治行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183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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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8443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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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