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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183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7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8443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