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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體育場所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委託經營管理合約以四年為一期,期滿重新辦理招標。原受委託經營者 ,經縣府評鑑表現良好,得以同一條件取得優先續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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