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體育場所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管理合約以四年為一期,期滿重新辦理招標。原受委託經營者
  ,經縣府評鑑表現良好,得以同一條件取得優先續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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