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飼養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經濟發展局及當地區公所、高雄 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檢查合於左列規定者,得准許其飼養家畜家禽: 一、農田、山坡地區距離道路三十公尺以上,或距離機關學校、公共場 所或密集住戶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畜、禽舍地面須用水泥混凝土或磚造等防水材料,並應設有排水溝 及加蓋之糞坑,其大小應合於飼養數量之需求,污水糞便不得外溢 地面或排入水溝。 三、距水體或其沿岸一百公尺以上者。 四、所養家畜業經預防注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