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飼養家畜家禽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在限制飼養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經濟發展局及當地區公所、高雄
  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檢查合於左列規定者,得准許其飼養家畜家禽:
  一、農田、山坡地區距離道路三十公尺以上,或距離機關學校、公共場
      所或密集住戶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畜、禽舍地面須用水泥混凝土或磚造等防水材料,並應設有排水溝
      及加蓋之糞坑,其大小應合於飼養數量之需求,污水糞便不得外溢
      地面或排入水溝。
  三、距水體或其沿岸一百公尺以上者。
  四、所養家畜業經預防注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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