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環境清潔,確保市民健康,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家畜係指豬、牛、馬鹿等﹔家禽係指雞、鴨、鵝等而言 。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經書面告戒限期遷移或拆除畜、禽舍而逾期者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執行法代為拆除。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