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停車收費費率基準如下:
  一、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元,小型車
      路外每三十分鐘十元,路邊每三十分鐘十元,未滿三十分鐘者以三
      十分鐘計。但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
      之自小客車,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者,前三小時免收費
      ,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者,前一小時免收費。
  二、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六十元,小型車每次三十元,機車每次二
      十元(所稱每次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一次而言,但每次不得超過四小
      時,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三、費率每一年得檢討一次,依當年七月份物價指數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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