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或巷道名稱。
      (或於圖上標明位置)
  二、說明書:載明案由、目前使用現況、事實原因及使用計畫。
  三、計畫圖:
    (一)位置圖:應標明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巷道位置、附近道路、機
          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之相關位置。
    (二)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圖,並
          標明方位及申請範圍內之地段、地號(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
          圖或 1/1200)。
    (三)實測現況圖:應套繪都市計畫圖,並分別著色標明廢止或改道
          土地位置及巷道寬度(比例尺不得小於 1/1200)。
  四、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最近三個月核發之正本。
  五、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同意書:申請廢止之該巷道兩側之全部土地所
      有權(地上權)人之同意書及擬改道位置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六、實地照片:包括擬廢止或改道全段相片。
  七、本府辦理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所需計畫圖說,其份數由本府另行通
      知。
  未備前項第五款同意書之申請案件,經本委員會審議決議者,得免附同
  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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