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府申請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者,本府應將改道或廢止之路段公告
三十日,並受理異議。異議之審議機關為本縣都市計劃委員會。
前項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認定為無理由者,核准之。
申請改道者,除檢附新設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
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經核准改道
者,原巷道於新巷道開闢完成或捐獻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廢止
之。
現有巷道改道後之寬度應合於前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供公眾通行之
日起,不得阻礙公眾通行。
第一項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之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