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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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0年12月14日
  向本府申請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者,本府應將改道或廢止之路段公告
  三十日,並受理異議。異議之審議機關為本縣都市計劃委員會。
  前項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認定為無理由者,核准之。
  申請改道者,除檢附新設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
  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經核准改道
  者,原巷道於新巷道開闢完成或捐獻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廢止
  之。
  現有巷道改道後之寬度應合於前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供公眾通行之
  日起,不得阻礙公眾通行。
  第一項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之程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