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現有巷道廢止或改 道申請,都市計畫範圍由本府城鄉發展處受理、區域計畫範圍由本府工 務處受理,並由花蓮縣現有巷道廢止及改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審議之。 本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