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城鄉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現有巷道廢止或改
  道申請,都市計畫範圍由本府城鄉發展處受理、區域計畫範圍由本府工
  務處受理,並由花蓮縣現有巷道廢止及改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審議之。
  本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