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
居所。
三、原決定之特定體育團體。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申評會主席署名。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者,於一定期限內,得至法院提起訴
訟,或向經本部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七、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後,應於十日內將評議決定送達申訴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評議
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
碼、服務之學校及職稱、住居所。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三、原措施之學校或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
記載事實。五、申評會主席署名。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
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六、評議書作成之年
月日。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向第九條、第十條所定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但不得提再申
訴,或其申訴依規定以再申訴論者,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按事
件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向該管機關提起訴願或訴
訟。」,本條明定申評會評議書應記載內容,及送達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申評會評議書應記載事項,並就事項分列七款紀載事項
。
三、第二項,為保障申訴人之權益,明定申訴決定作成後之送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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