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標借或議借之融券差額證券,以非出借人名下之證券現券償還,
  並須辦理過戶時由本公司出具「借入證券償還證明」,並於該證券轉讓
  過戶聲請書上加蓋「標借證券償還」或「洽借證券償還」戳記,憑以辦
  理。
  前項倘毋需過戶時,本公司得免出具「借入證券償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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