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處分其
擔保品及繳存本公司之有關款項與證券,處分手續費,由委託人負擔之
:
一、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三、未依第二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償還或還券了結者。
四、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調換抵繳證券者。
五、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償還融券者。
六、未依第四十條第三項償還或委託本公司代辦買回者。
依前項第一、三、四、五、六款處分委託人擔保品後,如有不足清償者
,均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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