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
議十五日前,審定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之資格,
造具名冊,報本部備查;更換時亦同。
〔立法理由〕 參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
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明定特定體育團
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審定個人會員(代表)、團體
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後報本部備查,更換時亦應報本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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