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擔保品之處分,證券商接到本公司之書面或電話委託後,應於指定
  處分之營業日開市時起,以限價委託方式向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
  透過櫃檯中心等價成交系統申報,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應繼
  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安泰證券金融公司處理違約
  專戶」處理之。
  前條之處分,及於用為抵繳之無記名政府債券而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
  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等價成交系統無法成交時,本公司得與委託人協議
  作價買受以替代處分,不足清償欠款者,均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
  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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