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按期繳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者,即為違
  約,代理證券商應即準用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
  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七條規定辦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依據證券商之申報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委託人有前項違約情事,其信用帳戶內尚有餘額者,證券商至遲應於次
  一營業日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處理方式予以了結,並註銷其信用帳戶
  ;如無餘額應予註銷。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第一項違約情事者,除因越權交易所致者,依證券
  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之五規
  定辦理外,應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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