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本部備
查。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先經理事會議決議
,報本部備查;於報備查後一個月內,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作成
決議,並將會議紀錄報本部備查。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決
算書(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經
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
,委請本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再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
三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關於特定體育團體預決算之財務監督,參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社會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
    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
    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十二條「工會應於年度開
    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或會
    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
    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第十三條第一項
    「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
    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
    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明定團體之編制決算等資料以及應行程序,
    以供遵循與履行。
二、第一項,明定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應行程序
    。
三、第二項,明定未能依第一項程序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
    得先報本部備查,並於一個月內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決議
    ,並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補送本部。
四、第三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於年度結束後,應編制
    年度業務報告、決算書等資料之期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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