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代理證券商不得受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
  交易。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委託人信用交易帳戶內餘額予以
  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仍有不足清償之情事,則通知委託
  人限期清償,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違約,並註銷其信用帳戶
  :
  一、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事由,經本公司處分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
      並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未清償者。
  二、委託人自行處分擔保品,有不足清償情事,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規定辦理後,仍未償還債務者。
  委託人於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有違約情事,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中心通報後,本公司應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置:
  一、委託人違約原因係不如期履行交割或未按期繳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
      保證金,或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
      款、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違約
      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開始準用第四十五條、第四十
      六條規定了結買賣。
  二、委託人違約原因為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代理證券商
      不得受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並於委託人了結融資融券買
      賣後,即註銷其信用帳戶。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委任人本身帳戶有前項各款違約情事之一者,除因
  越權交易所致者毋需處理外,委任人本身帳戶與其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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