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應就財產管理、財務及會計處理事項,訂定財務處理規定及
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與財務會計之處理程序,製作並執行財務報表、財務
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並配合本部之監督及檢查。
〔立法理由〕 參酌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
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第十七條規定「工
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依第十四條規定從
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者,應依相關法令另訂定成本會計及其他特定會計之事
務處理程序。」,明定特定體育團體就財產管理、財務及會計處理事項應
遵行事項及應配合本部之監督及檢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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