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支出專戶之用途,以維護管理本設施所生必要直接之費用,且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
二、舉辦祭祀活動。
三、內部行政管理。
四、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
屬公司(商業、其他法人)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
務費用,均不得由日常支出專戶支出。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辦法現行「本專戶」係指
「日常支出專戶」,為免混淆,爰相關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各款用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現行第一項第四款因非屬日常支出
專戶之用途範圍,爰予刪除,並增訂第四款,定明投保火災保險及地
震所需費用,為日常支出專戶之用途。
四、現行第二項規定併入第一項序文,爰予刪除;現行第三項配合移列為
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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