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內政部台內宗字第11405610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 條,自殯葬管理條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民政

立法總說明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施行。茲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有關管理費專戶相關規定,定明管
理費應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專戶專款專用,並增列專戶
支用等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本辦法所定之管理費應運用
    於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定明「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
    」專戶名稱,並訂定修法前管理費專戶於修法後之銜接機制。(修正
    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應存入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與存入時間。(修正
    條文第四條)
四、定明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由日常支出專戶支應。(修
    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內部行政管理支出範圍,並明定專責設施管理人員適用之支用範
    圍。(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定明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費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定明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及其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定明本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受損時,急難支出專戶費用提領
    程序、要件及善後作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定明經營者經法院破產宣告或解散之裁定後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
    者廢弛管理無法正常營運時,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移轉程序
    及代管專戶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維護管理團體代管之日常
    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規範、專戶收入及運用範圍。(修正條
    文第十三條)
十一、定明主管機關許可由其他業者承接設施時,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
      出專戶轉存程序及專戶支用明細編製格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二、定明經營者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後,如因解除或終止買
      賣契約而應退還管理費,得自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之
      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三、修正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管理費當年度各月分列日常支出專戶
      及急難支出專戶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設
      施經營者或相關公會網站,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四、增訂管理費專戶年度決算書應採取之會計編製基礎,並定明決算書
      應揭露設施各項規劃、啟用及銷售等數量資料,以利會計師及主管
      機關查核。(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五、定明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