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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 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之單位。 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之單位。 四、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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